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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立法院院長敲下議事槌,大聲宣布:「本法案通過!請在20年後,你們的下一代再來施行?!」


    不要懷疑!上述即將成為事實,這將是我國近代消防史的一大恥辱!民國84年是我國消防史上兩個極重大的變革!其一為8431消、警分立 [內政部下設消防署,直轄市、各縣()政府下設消防局,這部分相當神速不到五年全部建制完成];其二為建立消防設備師士的制度!竟然17年了消防設備師法尚未完成立法,又因消防設備士未滿5000人,消防設備師士的制度也尚未正式施行!一個國家,豈有制訂一個法案要延宕到下一代再來施行?說不定要等下個世紀,再來好好的推行消防法規?!


民國84年,台中衛爾康大火,奪走64條無辜的人命,政府立即痛定思痛、修法變革、雷厲風行,曾幾何時,這些血的教訓早就拋到九霄雲外,誰家沒死人?!


    一般制訂一個重要法案,兩年內若無法落實執行,就應該積極徹底研擬配套措施或修正法規,豈有放任十幾年不作為?龐大的行政機關,竟如此麻木不仁!是不是有人應該為此負責呢?


依據消防法第七條明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查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第九點: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五百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五千人之翌年 六月三十日 止。這「且」字很明顯已違背母法之意旨!


內政部於87819修正「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之行政規則,卻違背消防法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之原立法本意,而擅自更改成消防設備師人數滿五百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五千人!亦即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其立法本意是個別由其相當之人員暫代之,而非將消防設備師「且」消防設備士綁在一起!這兩種職務位階完全不同、完全不能替代!消防設備士絕對無法取代消防設備師,不知何故?竟用「且」,顯然內政部訂定之行政規則已有違消防法之虞!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明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明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之行政規則顯然已違反上開法律!這是很基本的法學常識,十幾年來竟然有這麼多人故意裝聾作啞?


依據行政程序法150條明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又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依據行政程序法158條明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159條明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174-1條明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90年1月1 施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嚴格來說9211日 以後「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此等行政規則,未依法檢討修正就逾期失效)


無論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或行政程序法都明明白白規定87年修訂之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之行政規則,對於關係到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未於法律位階訂定者均屬無效!尤其行政程序法施行二年後(9211日 以後)也未提升至法律位階或無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顯然已失效!


還有是否故意愚弄消防設備師士大玩數字遊戲?依消防法明定: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也就是說從事裝置、檢修之人數,應該是由消防設備師人數加消防設備士人數之總和,因為法律直接明定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查經至100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共1556人,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共5674人,合計7230人,而消防署於1012月公布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共1489人,已超過五百人,而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共4743人,但必須加上1489-500=989人消防設備師依法也可以從事裝置、檢修之工作,亦即領有消防設備師及士證書仍有5732人,已超過五千人。十幾年來行政機關違法瀆職不作為,已經非常要不得,還拘泥於文字,擅自誤解消防法立法之本意!經查暫行執業期限已屆滿且逾數年了,有關暫行執業應儘速予以公告廢止!


在此,懇求諸位有心協助及整頓消防設備師士制度的政府官員們,請好好檢視一下,豈有錄取消防設備師士人員考試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消防設備師1556人,消防設備士5674),卻不願意申請消防設備師士證書(消防設備師67人未領,消防設備士931人未領)?是否應該嚴格訂定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一年內必須申請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否則錄取消防設備師士人員考試意義何在?消防設備師士制度如何落實執行?


一場又一場無情的大火奪走同胞寶貴的性命,政府到底怎麼了???身為消防設備師士的我們這一小撮人,錐心泣血,卻也無力回天!祈求政府官員悲天憫民,重視這個消防法案!………


《出師表》不哭者不忠;《祭十二郎文》不墜淚則不慈;《陳情表》而不涕泣者不孝!讀完此信,您毫無感覺,就代表人情冷漠世態炎涼,這個社會已無藥可救!倘若您有雖千萬人獨往矣之胸襟!吾必馬首是瞻,願犬馬之勞!倘若您能登高一呼,相信有眾多人會隨即響應、萬民愛戴!倘若您能為消防大業奠定根基,對於數以萬計的消防同業及眷屬將恩同再造!倘若因此您能拯救蒼生,您就是人間忠孝兩全,仁慈的活菩薩!美國作家馬克吐溫說:「仁慈是一種聾者可以聽得見,盲者可以看的見的語言。」政府官員們你們聽到了嗎?最後,吾很想請問  馬總統您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您對這件事有什麼補救的作法?


臺灣省消防設備師協會 理事長詹鈞皓 敬上1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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