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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在留言板答覆問題時,不小心!滑鼠就擅自發布文章!我不曉得是授權命令還是職權命令?
因無法修改,只好改在這發表:
說來話長!
消防法第七條: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為之。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
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
( 85/7/23 函布)(87/08/19 修正):
第九點: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五百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五千人之翌年 六月三十日 止。
「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認定要點」( 85/7/23函布)內政部99/3/23函布停止適用!
類此前述須知當由內政部依職權函布廢除!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本法施行前( 90/1/1 ),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92/1/1),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按理說:90年以前頒布之行政規則(如須知、要點……等)若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應以【法】訂之,92/1/1 以前要修正或訂定,否則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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