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重點摘要
2萬~ 10萬
1.不實檢修
2.銷售或設置
3.公共危險物品
1萬~ 5萬
1.無消防執照而執行業務
2.消防防護計畫
3.陳列
4.熱水器
6千~ 3萬
1.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
2.防焰物品場所
3千~ 1萬5千
謊報、無故、不聽從、規避、妨礙及拒絕
1千~ 6 千
易生災害之場所
1.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
2.應使用防焰物品場所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3.公共危險物品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1.無消防執照而執行業務(定期檢修)
2.消防防護計畫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陳列
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罰鍰
規避、妨礙及拒絕
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熱水器
罰緩,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5年 | 2.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檢討 |
4年 | 2.處分或強制之損失發生後不得提出請求 |
2年 | 1.取得型式承認後於再申請個別檢定的期限 1.防火管理人接受復訓時間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檢討 2.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檢討 |
1年 | 1.防火教育及防火宣導 |
半年 | 1.執行檢驗消防物品之機構考核時間 1.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舉辦 2.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演練 2.處分或強制之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應補償之 |
2月 | 2.徵調或徵用原因之補償費用期限 |
1月 | 1.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1.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延期 2.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功能測試 |
15日 | 1.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
5日 | 1.於引火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之時間 1.於爆破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之時間 |
3日 | 1.於施放煙火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之時間 |
16小時 | 1.防火管理人之訓練時間 |
4小時 | 1.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時間 |
6時~18時 | 1.引火時間範圍 |
PS:1.消防法2.災害防救法
50人 | 1. 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20人 | 2.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
10人 | 1.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
PS:1.消防法2.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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