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第一次消防設備師報考人數[北區:589人] [南區:268人] [合計:857人]
96年度第一次消防設備士報考人數[北區:1777人] [南區:902人] [合計:2679人]
消防設備師考試:民國96年6月17日至18日2天
消防設備士考試:民國96年6月16日1天
預定榜示日期:96年8月17日
96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 6月17日(星期日) | 6月18日(星期一) | |||||||||||
午別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
節次 | 第1節 | 第2節 | 第3節 | 第4節 | 第5節 | 第6節 | |||||||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編號 | 預 備 | 07:40 | 預 備 | 10:20 | 預 備 | 13:50 | 預 備 | 07:50 | 預 備 | 10:20 | 預 備 | 13:50 | |
考 試 | 08:00 ∫ 10:00 | 考 試 | 10:30 ∫ 11:30 | 考 試 | 14:00 ∫ 16:00 | 考 試 | 08:00 ∫ 10:00 | 考 試 | 10:30 ∫ 12:30 | 考 試 | 14:00 ∫ 16:00 | ||
301 消防 設備師 |
火災學 |
※消防法規 |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包括室外、室內消防栓設備、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 |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包括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海龍滅火設備、乾粉滅火設備、滅火器) |
避難系統設計 (包括排煙設備、標示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升降機、緊急電源及插座、緊急進口、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 | |||||||
附
註 | 一、6月17日上午第一節考試必須於7時40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二、本考試日程表所列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其餘科目均採用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2小時。測驗式試卡應以品質優良之黑色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試題上未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則為禁止使用,違者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如可使用電子計算器,亦以不具儲存功能者為限。 四、應考人除每天第一節於考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得准入場外(但遲誤15分鐘內入場者,扣除該科目成績3至5分),其餘各節應準時入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出場。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殘障、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不佳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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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 6月16日(星期六) | ||||||||
午別 | 上午 | 下午 | |||||||
節次 | 第1節 | 第2節 | 第3節 | 第4節 | |||||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編號 | 預 備 | 07:40 | 預 備 | 09:50 | 預 備 | 13:20 | 預 備 | 15:20 | |
考 試 | 08:00 ∫ 09:30 | 考 試 | 10:00 ∫ 11:30 | 考 試 | 13:30 ∫ 15:00 | 考 試 | 15:30 ∫ 16:30 | ||
302 消防 設備士 |
◎火災學概要 |
◎警報暨避難系統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排煙設備、避難器具、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升降機、緊急電源及插座、緊急進口、緊急照明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
◎滅火系統消防 安全設備概要 (包括室外、室內消防栓設備、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海龍滅火設備、乾粉滅火設備、滅火器) |
※消防法規概要 | |||||
附
註 | 一、 6月16日上午第一節考試必須於7時40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監場人員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二、本考試日程表所列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有「◎」符號者,係採用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30分,測驗式試卡應以品質優良之黑色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三、試題上未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則為禁止使用,違者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如可使用電子計算器,亦以不具儲存功能者為限。 四、應考人除每天第一節於考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得准入場外(但遲誤15分鐘內入場者,扣除該科目成績3至5分),其餘各節應準時入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出場。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殘障、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不佳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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