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不予採認之案例



編號



應考資格



不予比照採認之應考資格



01



乙等或三等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02



二專一年級肄業或五專四年級肄業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03



國軍隨營補習教育高中級修業期滿經結業試驗及格結業證書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04



台灣省警察學校或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證書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編號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



不予比照採認之學科名稱



01



化學數學



工程數學



02



物理化學()



熱力學



03



物理化學()



火災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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