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不予採認之案例 | ||
編號 | 應考資格 | 不予比照採認之應考資格 |
01 | 乙等或三等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02 | 二專一年級肄業或五專四年級肄業 |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
03 | 國軍隨營補習教育高中級修業期滿經結業試驗及格結業證書 |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
04 | 台灣省警察學校或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證書 | 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
編號 | 原繳成績單所載之科目 | 不予比照採認之學科名稱 |
01 | 化學數學 | 工程數學 |
02 | 物理化學(一) | 熱力學 |
03 | 物理化學(三) | 火災動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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