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底以前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建築與城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動力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工程、航空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傳學、燃燒學、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起,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
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種免訓資格其中之一<最容易取得>:
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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