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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術"各級行政機關竟如此漠視!災害防救法明訂各級政府須設專職人員及專責人員!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
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
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為處理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設專責單位,置主管一人,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副首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其組織,由直轄
市、縣 (市) 政府定之。
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 (鎮、市) 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 (鎮、市) 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 (鎮、市) 長就各該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為處理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事務,鄉 (鎮、市) 長應指定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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