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實務工作二年』之認定,於考取消防設備師(士)後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認定。(內政部86.2.13台(86)內消字第8676021號函)消防實務工作
二年認定要點: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項但書
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係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1.曾經設計消防設備工程圖說(應包括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警報
設備)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
以上者。
2.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消
防學、消防法規、 建築圖學、消防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消
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三百六十小
時)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消防事業機
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二.
非考選部認定得直接報考『消防設備師』科系之大專畢業生,可於修習相關
學分後依據考選部頒布之報考資格相關規定抵免學分,直接取得消防設備師
應考資格。應考資格:(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
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應用力學、材料
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傳學、
燃燒學、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力
學、消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
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
證明文件者。
三.
依教育部規定本班每學期最多僅能修滿18學分,故想達二十學分免訓或取得
應考資格,務必報名本期搶修不足的學分!
四.
本期預定97年元月初開課,敬請預約報名!EMAIL:sy8461@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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